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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秋冬学期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8阅读量:644

各团支部: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做好“推优”工作,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的必然要求。现就2018年秋冬学期“推优”工作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1、请遵照《浙江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附件1)要求,统一于10月中旬前完成“推优”工作。各团支部填写《浙江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名单汇总表》(附件2),于1015日前将表格发送至xlxtw@zju.edu.cn

2、各团支部推优比例控制在6%-12%。“推优”名单确定后,应及时填写《浙江大学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附件3),并签署党团组织意见,落实积极分子培养的相关规范要求。各团支部于10月18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xlxtw@zju.edu.cn,纸质版(一式三份)交至西溪西五210办公室。

3、“推优”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杜绝短信(QQ/微信)投票等违规做法。

4、请单位根据《浙大党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关于健全完善入党前培训制度的通知》(浙大组〔20162号文件,见附件4)要求,做好“推优”与党建其它环节的衔接工作,规范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以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入党动机教育为主,一般应设计3-4次理论课程、1次影视课程或实践课程,并做好谈心谈话、跟踪培养、考核管理工作。各院级单位可以单个单位独立开展培训,或以学部为单位联合开展,统一于11月中旬前完成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

 

 

 附件:

1.浙江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

2.浙江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名单汇总表

3.浙江大学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

4.浙大党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关于健全完善入党前培训制度的通知


心理系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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