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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心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绍兴市心理学会,英文名称 : Shaoxing Psychology Association,缩写:SXPA。 

第二条 本学会性质:本学会是面向绍兴市心理学相关工作者的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和地方性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由相关学校、 医疗机构等单位部门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从我市的实际出发,团结和带广大心理学相关工作者,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心理发展的方针和政策,研究和解决心理理论与实践问题,为完 善我市心理学科研教学社会服务体制作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学会的主管单位绍兴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绍兴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绍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学会接受主管单位绍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绍兴市民政局的指导、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本学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城南大道900号,绍兴文理学院教师教育学院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提供学术交流会务服务。举办心理学学术会议,聘请专家进行学术报告、介绍心理学科研动态和研究成果;举办学术报告会,编印论文集,开展优秀论文评奖活动;帮助会员申报研究课题和论文撰写,开展各级各类心理学研究;

(二)开展交流活动。加强区域间心理学的学科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心理学理论与研究方法,加强绍兴地区与全国心理学界的沟通与合作; 

(三)开展社会服务。普及心理学学科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接受百姓的心理咨询与服务;

(四)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会员的专业素质; 

(五)举办心理学培训班、讲习班,为社区、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心理学培训; 

(六)为政府部门提供支撑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心理学的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相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的调查与起草工作,解决有关心理学的课题,发挥心理学咨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开展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申请加入本学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1)各级各类开设心理学课程的学校系统; 

(2)各级各类附设心理学相关科室的医疗机构。 

(二)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学会的章程; 

2、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事心理学相关工作者: 

(1)从事心理教育的教师与相关工作人员; 

(2)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医务人员; 

(3)具有心理学学科背景或从事心理相关工作的人员; 

(4)与心理学相关的高校教师遇研究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于续。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 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并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于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学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学会党组织意见;学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学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